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以及促進原住民就業相關事宜。關於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的具體設置要點,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2. 政府應該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以及生活輔導。這意味著政府應該積極支持和促進原住民的就業服務,並提供相應的諮詢和協助,以幫助他們在就業方面更好地適應工作場所和生活。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在就業和工作方面享有平等的機會和權益。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案旨在落實憲法對保障原住民地位和經濟福利的承諾,並通過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確保得標廠商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員工。此外,該法還強調了政府在推動原住民就業相關事宜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和解釋,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成立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該委員會將負責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和推動相關就業事宜。同時,政府也應該支持和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原住民就業服務,並提供相應的諮詢和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原住民就業相關事宜;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生活輔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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