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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4 條(就業狀況調查、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僱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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