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4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以及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方便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此條款的目的是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在僱用原住民時能夠向相應的主管機關請求推介。這樣的措施有助於監測和改善原住民的就業狀況,並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培訓機會。這樣的調查和資料庫系統可以使政府更好地了解原住民的需要並制定相應的政策。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僱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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