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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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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5 條
(職業訓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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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
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
原住民
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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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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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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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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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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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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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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