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5條的規定,這項法條關於原住民的職業訓練有以下內容: 1.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根據需要可以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提供職業訓練。 這表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有權力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提供給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的機會。 2.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根據原住民的就業需求,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的機會;並可在他們接受職業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的補助。 這表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有責任根據原住民的就業需求,提供職業訓練的機會,並且在他們接受職業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的補助。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對於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給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他們的專業技能。 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對於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給予獎勵,以鼓勵他們提升專業技能。 4. 生活津貼補助的條件和數額以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來定。 這表示生活津貼補助的條件和數額以及獎勵辦法是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制定的。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0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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