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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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依法經營的定義:根據該法的第8條,原住民合作社的依法經營,必須符合合作社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規定,且其原住民社員人數必須符合本法第7條第3項所規定的比率。這意味著原住民合作社必須在法律框架下合法成立和運營,並且具備足夠的原住民社員比例。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3項 範例:如果一個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其原住民社員人數未達到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的比率,即未能符合依法經營的條件,則該合作社在這段期間內須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 2. 免稅期間:根據該法第8條的但書規定,符合依法經營的原住民合作社在特定期間內免徵所得稅和營業稅。這個免稅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止。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 範例:一家原住民合作社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期間,符合依法經營的條件,可以免徵所得稅和營業稅。 3. 未達社員比率的補稅:若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因社員出社、退社、除名或新社員加入等原因,導致原住民社員人數未達本法第7條第3項所規定的比率,則該合作社需要繳納未達比率月份的所得稅和營業稅。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3項 範例:如果一個原住民合作社在某個月份的原住民社員人數未達到法定比率,該合作社那個月份需要按照其整年的所得額和比率占比計算,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 這些解釋是基於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和相關法規的關聯解釋,以幫助理解上述法條的具體意義和適用情況。
- 第八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合作社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但書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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