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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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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7 條
(原住民合作社之設立及組織要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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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政府應依
原住民
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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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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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2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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