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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6 條
(專人辦理就業事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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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指派人員辦理
原住民
工作權
益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2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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