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6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來負責處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而這些指派的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根據參考資料顯示,這個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原住民的工作權益得到保障,並對相關事務進行專人負責。此外,根據法律,這些指派的人員應優先雇用原住民。這可以進一步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與經濟生活,並確保他們的利益得到適當的關注和保護。
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事宜。
本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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