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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6 條(專人辦理就業事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
  2. 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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