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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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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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執行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各直轄市政府和各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該法規。例如,如果在台北市發生原住民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的情況,台北市政府將擔任執行機關,負責處理相關的法律扶助事項。同樣地,其他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也將負責在其管轄區域內執行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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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