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01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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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扶助對象為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之原住民。
-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二人以上原住民進行同一訴訟程序,其法律扶助之申請,應集體為之。但未參加集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各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機關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予以獎勵。
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法相關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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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