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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01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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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補助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及仲裁。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代理或辯護。 五、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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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2.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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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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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原住民進行同一訴訟程序,其法律扶助之申請,應集體為之。但未參加集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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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2.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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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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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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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