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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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 2.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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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律扶助辦法第5條規定,扶助對象可以自行選任合格的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扶助。而執行機關則可以將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的律師列冊,供扶助對象選任使用。 根據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法律扶助辦法第5條提供了原住民扶助對象選任合格律師辦理法律扶助的規定。該辦法旨在保障原住民族在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方面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得到合格的律師提供相關的法律協助和支持。此外,執行機關有權更新列冊律師名單,以確保提供給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能夠符合其文化和生活特性的需求。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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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