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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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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10條,法律扶助之申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予扶助: 1. 依申請人的陳述及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無理由。 2. 就同一個爭議已經依照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受到法律扶助,不再需要再次扶助。 依據該條款,申請人必須提供具有理由的陳述和相關資料來證明他們有資格獲得法律扶助。此外,如果同一個爭議已經獲得法律扶助,再次申請事實上是不必要的。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10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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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