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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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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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10條,法律扶助之申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予扶助: 1. 依申請人的陳述及所提供的資料顯示無理由。 2. 就同一個爭議已經依照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受到法律扶助,不再需要再次扶助。 依據該條款,申請人必須提供具有理由的陳述和相關資料來證明他們有資格獲得法律扶助。此外,如果同一個爭議已經獲得法律扶助,再次申請事實上是不必要的。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10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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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