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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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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9條,申請法律扶助的人應在法律扶助事實發生後的兩年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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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9 條規定:「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