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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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8 條,以下是解釋與範例: 1.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根據該條,法律扶助的申請人必須是律師。 範例:當原住民民眾遭受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時,他們可以委託律師代表他們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以獲得相關法律支援。 2.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根據該條,申請法律扶助的律師必須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執行機關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扶助對象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法律扶助的內容及相關證據以及法律扶助的項目。 註解:請注意,我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第 8 條的法律內容及相關規定,建議查閱相關法規或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來獲得完整和正確的資訊。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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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