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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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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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投資,包括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可以將基金中的資金投資於政府發行的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增加基金的收益或提供適當的資金回報。這些投資可以幫助基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同時實現基金資金的有效運用。由於我找不到具體的資料來源與範例有關,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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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