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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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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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該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預算法第8條,政府所各機關、事業機構、國有事業及其他於法律所規範之國家資金來源,都應依照預算法規定經編送國會備查、通過民意制衡,而後通過政府預算,由於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為一項特種基金,其編列預算也需要依照預算法的規定進行。 根據會計法第4條,所有法人、國營事業及其他獨立財產之管理及機關、事業機構應受會計法所規範,包括基金的收支、保管以及運用都需要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 根據決算法第3條,政府各機關、事業機構、國有事業及其他經法律設立之具有獨立財產及經營管理之機構,每年都應依法完成生產經營活動報告、經與審計機關審計後呈報國會。 因此,根據上述相關法規,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的預算編製與執行、以及決算編造都需要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這些法規的目的都是為了確保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能夠合法、透明、有效地進行。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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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