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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2.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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