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16

快速跳轉
  1.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2. 2.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6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1.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該條例規定使用智慧創作時應註明其出處,但根據使用目的及方法,若不損害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的利益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則不需要註明出處。 依據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同時也允許合理的使用。此條例的背景是要平衡版權保護和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的傳承。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學者對原住民族的文化進行研究,並選取已公開發表的智慧創作作為研究素材,這是符合該法規的研究目的,可以合理使用該智慧創作,並不需要註明出處。然而,如果有商業用途的使用,或者使用方式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則需要註明出處。

立法沿革 1

(0961207 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避免過度保護智慧創作,致阻礙人類文化發展,爰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等規定之原則,明定在具有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出處時,得以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不構成專用權之侵害。

  • 名詞
  • 慣例名詞
(0961207 制定)

為避免過度保護智慧創作,致阻礙人類文化發展,爰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等規定之原則,明定在具有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出處時,得以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不構成專用權之侵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6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