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智慧創作條例」)第 15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根據這項規定,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專用權應該受到永久的保護。這表示原住民族所創作的智慧作品,包括傳統技藝、語言、歌謠、故事等,其專用權應該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消失。 2.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根據這項規定,當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時,該專用權的保護將視同存續。這表示該專用權不會因為專用權人的消失而終結,而是屬於所有原住民族共同享有的專用權。 對於該條第 2 項的解釋,可以參考《智慧創作條例》本身的規定,同時也可以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釋和相關文獻。例如,可以參考《智慧創作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管理和保護措施,以及相關的適用範圍和程序。另外,還可以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令,以了解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和權益的保護和尊重的整體框架。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仍需考慮當時的法律狀況和相關的法庭判例。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因歷史悠久,無法受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之保障,因兩者間存有本質上差異性,倘若就該智慧創作設有存續期間之限制,將無法達到延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目的,故應永久保護之,即使該特定族群已不存在,該民族的創作仍得受保護。至於其專用權則歸屬於全部民族享有,以符合第七條之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因歷史悠久,無法受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之保障,因兩者間存有本質上差異性,倘若就該智慧創作設有存續期間之限制,將無法達到延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目的,故應永久保護之,即使該特定族群已不存在,該民族的創作仍得受保護。至於其專用權則歸屬於全部民族享有,以符合第七條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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