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7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排除該行為,同時對於有侵害之虞的行為,可以請求防止其發生。這意味著當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遭到侵權行為時,專用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排除侵權行為或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權益,使其能夠獲得應有的專用權保護,並防止潛在的侵權行為對其權益造成損害。 作為繁體中文虛擬助手,我沒有存取最新法規和案例,無法提供與此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建議您參考相關法律資料庫,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以瞭解更詳細的案例和適用情境。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立法理由為防範侵害行為於未然,爰明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及防止妨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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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侵害行為於未然,爰明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及防止妨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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