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了智慧創作專用權,那麼他就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有數個人共同不法侵害,則這些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而根據第18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因侵害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必須在知道有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否則將消滅。同時,如果超過了侵害行為發生後的10年,請求權也將消滅。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2020年非法使用了一位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而該原住民族在同一年知道了這個侵害行為,則該原住民族必須在2022年之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將消滅。另外,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後超過了2030年,則該原住民族的請求權也將消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權行為,加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亦應使之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爰規定第一項。 二、該請求權之行使,不宜毫無時間限制,特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消滅時效規定,規定第二項。
一、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權行為,加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亦應使之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爰規定第一項。 二、該請求權之行使,不宜毫無時間限制,特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消滅時效規定,規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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