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了被害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根據民法第216條的規定請求賠償。但是如果被害人無法證明其實際的損害時,可以根據其預期利益來計算,減去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的利益,得到最終的損害額。 二、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到的利益。但是如果侵害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則可以以其侵害行為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作為其真正的利益。 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如果被害人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則可以請求法院根據侵害的情節酌定損害賠償額,其中損害賠償額在新臺幣五萬元至三百萬元之間。如果損害行為屬於故意且情節特別嚴重,則可以增加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9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立法理由明定計算損害賠償額之方法。
明定計算損害賠償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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