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0條,當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有權要求銷毀侵害智慧創作的物品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並且可以請求將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登載於新聞紙上,而這些費用將由侵害人負擔。 根據文獻資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0條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權益。在相關案例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如果一個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被人侵害,例如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重製等,受害者可以請求法院銷毀侵權的物品或進行其他相應的處置。此外,受害者還可以請求將判決書的內容全部或一部分登載在新聞紙上,這樣可以提高社會對侵權行為的關注,同時侵害人需要承擔相關的費用。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立法理由為消除侵害行為所產生事後不良影響及回復相當聲譽,爰明定被害者享有銷燬侵害物及為其他必要處置之請求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消除侵害行為所產生事後不良影響及回復相當聲譽,爰明定被害者享有銷燬侵害物及為其他必要處置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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