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1條,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時,應從該條約或協定的規定出發進行相關保護工作。 根據當前提供的資訊,無法有關於該條例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參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由各國政府專家組成之委員會通過「保護民俗文化的表達免於不法利用及其他損害行動之國內法模範條款」所確立原則,明定本條,以處理外國人權利保護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由各國政府專家組成之委員會通過「保護民俗文化的表達免於不法利用及其他損害行動之國內法模範條款」所確立原則,明定本條,以處理外國人權利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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