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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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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應由
主管機關
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依
第七條
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
核
發智慧創作專用權
人證
書及
認證
標記。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
註銷
及認證標記之授與、
撤銷
、
廢止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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