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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2.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3. 主管機關應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
  4.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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