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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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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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第4條,我們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這條法規,捐助基金會如果辦理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化、語言、藝術或傳播業務,在符合前條規定的獎勵之外,還可以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這些獎項的具體內容和詳細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或基金會獎勵辦法相關規定才能確定。現行法規文件可能需要徵求最新的相關資料來檢視,以確保回答符合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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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