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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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基金會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發給感謝狀及致贈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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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了不同捐助金額所對應的獎勵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捐助基金會者可以根據其捐助金額獲得相應的獎勵。 根據台灣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網站所提供的資料,第3條中的獎勵方式具體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將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將發給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將發給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將發給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除了將發給感謝狀,還會致贈紀念品。 這些獎勵方式的目的是鼓勵民眾積極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的發展和保護。不同金額捐助的人可以根據其捐助金額的多寡獲得相應的榮譽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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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