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3條,部落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部落會議,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集。部落會議將議決公共事項,包括召集程序和方式、出席會議的資格、會議程序以及議決門檻等事項都應依照部落章程的規定進行。如果部落章程沒有相應的規定,則可以適用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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