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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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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六條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2. 2.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部落會議的召集人應為部落會議主席。若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願召集時,則由第六條範定的發起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者互選一人擔任主持人。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2. 當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立即召開部落會議。但若部落章程有更低的規定,則應依照章程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3. 若部落會議主席收到前述請求後超過兩個月仍未召開部落會議,請求人可以根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擔任主持人。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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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4 條規定:「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六條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