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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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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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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
第六條
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用
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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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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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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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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