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部落會議的召集人應為部落會議主席。若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願召集時,則由第六條範定的發起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者互選一人擔任主持人。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2. 當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立即召開部落會議。但若部落章程有更低的規定,則應依照章程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3. 若部落會議主席收到前述請求後超過兩個月仍未召開部落會議,請求人可以根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擔任主持人。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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