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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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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載明該次會議討論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5條,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方式載明該次會議討論的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以及其他適當場所。 這意味著在通知召開部落會議時,應以書面方式詳細列出討論的事項。通知應該公告在村(里)的辦公處、部落公布欄以及其他適當的場所,以便原住民族部落成員能夠知道並參與相關會議。例如,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可以是公告部落活動的場所,其他適當場所可能是指部落成員常去的公共場所或交流平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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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5 條規定:「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載明該次會議討論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