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載明該次會議討論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5條,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方式載明該次會議討論的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以及其他適當場所。 這意味著在通知召開部落會議時,應以書面方式詳細列出討論的事項。通知應該公告在村(里)的辦公處、部落公布欄以及其他適當的場所,以便原住民族部落成員能夠知道並參與相關會議。例如,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可以是公告部落活動的場所,其他適當場所可能是指部落成員常去的公共場所或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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