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6條的規定,部落會議具有以下特點: 1. 部落會議的主持人一般是部落會議主席。如果部落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主持人。 2. 部落會議的出席人員應為部落成員。然而,如果議決事項影響到部落成員以外的居民權益,部落成員以外的居民可以列席並陳述自己的意見。 3. 部落有權邀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 具體可參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6條之相關臺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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