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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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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 二、確認前次部落會議紀錄。 三、報告事項。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2. 2.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7條規定了部落會議的會議程序,以及對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的限制。 根据該條第一項規定,部落會議的會議程序包括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提案討論、臨時動議和散會等步驟。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部落會議的程序正確並確保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經過嚴格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參考資料: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行政院原民會函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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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7 條規定:「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 二、確認前次部落會議紀錄。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