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7條規定了部落會議的會議程序,以及對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的限制。 根据該條第一項規定,部落會議的會議程序包括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提案討論、臨時動議和散會等步驟。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部落會議的程序正確並確保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等議案經過嚴格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參考資料: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行政院原民會函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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