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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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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4條的解釋,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是指在部落會議上經過過半數部落成員通過的決議。而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則是指在部落會議上經過過半數部落成員通過的決議,以確保他們有參與相關事務的機會。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或部落在相關事務中有發言權和參與權,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這個解釋可參考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該條規定了原住民族或部落在相關事務中的參與權利。它確保了原住民族或部落在涉及他們利益的決策過程中有發言權和參與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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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