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4條的解釋,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是指在部落會議上經過過半數部落成員通過的決議。而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則是指在部落會議上經過過半數部落成員通過的決議,以確保他們有參與相關事務的機會。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或部落在相關事務中有發言權和參與權,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這個解釋可參考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該條規定了原住民族或部落在相關事務中的參與權利。它確保了原住民族或部落在涉及他們利益的決策過程中有發言權和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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