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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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得每年舉辦禁伐補償之宣導、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之建議,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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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10 條,執行機關有以下職責: 1. 每年舉辦禁伐補償之宣導:執行機關應該定期舉辦相關活動,向民眾宣導禁伐補償政策,讓公眾了解該政策的內容和申請流程。 2. 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執行機關應該提供原住民族群相關的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幫助他們維護保留地森林的資源和生態環境。 3. 病蟲害防治之建議:執行機關應該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所需的病蟲害防治建議,幫助他們預防和處理森林中的病蟲害問題。 4. 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之意見:執行機關應該尋求原住民族群辦理禁伐補償相關事務的意見,重視他們的意見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予以諮詢。 參考資料: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62
立法沿革 2 版
(1041218 制定)
造林人經營公私有林或租地造林需要資金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前項貸款業務由農業金融機構經辦。 已申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造林貸款者,由原代辦機構按原承作條件繼續辦理至清償為止。
立法理由明訂造林人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1081210 全文修正)
執行機關得每年舉辦禁伐補償之宣導、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之建議,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之意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本條例適用範圍修正,酌修文字。
- 原住民名詞
明訂造林人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條次變更並配合本條例適用範圍修正,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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