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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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
- 2.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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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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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