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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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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
  2. 2.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目前無法回答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2 條的問題。這是因為上述資料所提供的法規範圍並未包含該條款。請提供有關第 12 條的詳細內容以便提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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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前項鄉(鎮、市、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