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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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成果經核定公告後,執行機關、部落或民族得依據其他新事證或相關資料,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劃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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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13條規定,劃設成果經核定公告後,執行機關、部落或民族可根據其他新事證或相關資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劃設變更作業。 根據這個規定,當原住民族的土地劃設成果經核定公告後,執行機關、部落或民族可以提出其他新的證據或相關資料,依照《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劃設的變更作業。 這表示如果有新的事實或相關資料能夠證明原住民族的土地劃設成果需要進行變更,執行機關、部落或民族可以提出申請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變更作業。這個規定確保了對土地劃設結果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以符合新的情況和證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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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