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2.18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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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協助辦理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組成劃設小組。
二、彙整劃設資料及資訊化作業。
三、辦理召開部落會議之行政事宜。
四、辦理計畫申請及經費核銷作業。
五、其他原住民族土地劃設及相關行政事宜。
前條之劃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計畫緣起及目標。
二、辦理單位。
三、實施劃設部落或民族。
四、實施期程。
五、工作項目。
六、執行方式及程序。
七、經費概算。
八、預期成果。
- 辦理劃設作業之程序如下: 一、劃設小組應將劃設之成果提請部落會議以公共事項方式討論並視需要通知毗鄰部落代表與會,經部落會議議決通過後,交由執行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書面審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提報後三十日內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書面審查,如有缺漏或不盡詳實者,應請執行機關轉交劃設小組補正,未補正者得予退件;審查完竣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研提審查意見後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提報並經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應將劃設成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為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會商作業及處理劃設作業產生之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 前項劃設商議小組之組成人員,應包含當地部落或民族代表、專家學者、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代表。
劃設之範圍界線採不埋樁為原則。但認有埋設界樁之必要時,得於重要座標點位選擇堅固、可長久保存之界樁埋設,並於界樁上註明其代表意義及相關資訊。
劃設成果經核定公告後,執行機關、部落或民族得依據其他新事證或相關資料,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劃設作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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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2.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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