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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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4條的規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的劃設小組由執行機關協助部落組成,人員組成包括鄉(鎮、市、區)公所代表、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落代表、專家學者和其他有助於劃設工作的相關人士。如果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或民族,可以自行組成劃設小組,並報請執行機關備查後進行劃設作業。劃設小組的成員中,至少有一半要具有原住民身分,而總人數通常以十五人為原則。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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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