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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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三、部落範圍土地:指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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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的用詞定義如下: 1. 原住民族土地:指根據該辦法所定程序劃定的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等符合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在公有土地範圍內確定其範圍的土地。 2.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根據該辦法所定程序劃定的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符合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確定其範圍的公有土地。 3. 部落範圍土地:指根據該辦法第21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根據該辦法所定程序劃定,包括毗鄰部落的生活領域範圍。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範例: 例如,依照該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一個部落在公有土地上有其祭儀場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等傳統特徵,並且經過相關程序劃定確定了範圍,那麼這片土地就可以被歸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或原住民族土地的一部分。同樣地,如果一個部落的範圍在公有土地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根據該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並且與周邊部落的生活領域範圍相鄰,那麼這片土地也可以被稱為部落範圍土地。
- 原住民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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