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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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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2 條包含以下兩項釋義: 1. 主管機關: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該法規,各級政府擁有相對應的主管權責,負責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的土地劃設事務。 2. 執行機關: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所稱的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這表示在具體執行土地劃設工作的過程中,相關事務將由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辦理。 這些釋義來自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2 條的內容,可透過閱讀該法條的法律文件來確認。根據最新可取得的相關法律文件,也可找到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了解該法律的具體應用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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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