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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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8條記載了以下兩點內容: 1. 執行機關在辦理土地劃設作業之前,應該先研提劃設計畫書,並將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這意味着執行機關在劃設土地範圍時,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提出劃設計劃,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或民族,可以自行研提劃設計畫書,然後提交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這表示如果部落或民族已經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他們可以自行提出土地劃設計劃書,然後提交執行機關進行審查,最後再由執行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最新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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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