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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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劃設作業之程序如下: 一、劃設小組應將劃設之成果提請部落會議以公共事項方式討論並視需要通知毗鄰部落代表與會,經部落會議議決通過後,交由執行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書面審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提報後三十日內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書面審查,如有缺漏或不盡詳實者,應請執行機關轉交劃設小組補正,未補正者得予退件;審查完竣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研提審查意見後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提報並經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應將劃設成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2.為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會商作業及處理劃設作業產生之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 3.前項劃設商議小組之組成人員,應包含當地部落或民族代表、專家學者、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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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10條規定了劃設作業的程序和會商協調的方式。根據第一項,劃設小組應將劃設的成果交由部落會議討論並通知毗鄰部落代表參加會議。經部落會議議決通過後,交由執行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提報後30天內進行審查,如有缺漏或不詳實的情況,應請劃設小組補正。審查完畢後,主管機關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意見後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並將劃設成果公告且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第二項規定了劃設商議小組的成立和協調方式。若在會商過程中出現爭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劃設商議小組進行協商和協調。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進行協調。 根據第三項,劃設商議小組的成員應該包括當地部落或民族代表、專家學者、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和土地管理機關的代表。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第10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提審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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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