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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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法條共分為三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劃設小組為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而進入或通過相關土地進行勘查或繪製作業時,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予以配合。然而,如果該土地是國防設施用地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經過相關機關同意的,則應該經過國防設施用地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的同意,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劃設小組執行勘查或繪製作業時,執行機關應在事前協助將勘查範圍和土地座落以書面形式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並且在現場出示執行職務相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因為實施第一項的勘查或繪製作業而導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時,應該予以補償。補償金額則根據協議來確定。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6條的主要內容為規範劃設小組在勘查或繪製作業時與土地相關的配合、通知和補償事宜。其中,對於國防設施用地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需經相關機關同意的情況,也有特別的規定。
- 原住民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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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