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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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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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8條,本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如下: 一、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該制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基金會須設置董事會,根據基金會章程方針行使職權。 二、在會計年度結束的兩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和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然後提交監事會審核,最後報請主管機關按照決算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基金會須設置監事會,負責監察基金會之運作及財產、會計等事項。 三、本基金會的經費,在事業年度結束時,除了保留特定項目的款項外,任何盈餘都應存入基金中供後續運用。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1條,基金會的運用則根據基金會章程規定進行。 以上述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說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8條所論述的預算和決算編審程序的具體執行。基金會需制定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通過董事會審定後提交主管機關進行預算審核程序。同樣地,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基金會需提供工作成果和收支決算給董事會審定,然後送交監事會審核並最終報請主管機關進行決算審核程序。最後,基金會的經費在事業年度結束時,除了保留特定款項外,盈餘應留存在基金中供未來運用。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立法理由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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