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2.05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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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決算表冊之審核。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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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2.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