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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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 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 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 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 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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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進行對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工作,包括語言的歷史、語音、詞彙、語法等方面。 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致力於開發和改進原住民族語言的教學方法和教材,以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和保護。 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收集、保存和管理原住民族語言的語料資料,包括口語、文字和其他相關資料,以保留和研究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遺產。 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進行原住民族語言的辭書編纂工作,以提供學術研究和教學使用。 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建立和維護原住民族語言的數位資料庫,儲存和管理語言的聲音、文字和其他相關資訊,以方便學術研究和語言教學使用。 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進行各種宣傳和推廣活動,增加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語言的認識和重視,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和發展。 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設立能力認證制度,評估和認可個人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並發行相關的學習教材和資源。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負責其他與原住民族語言研究和發展相關的事項,以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和傳承。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說,《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條例》(2017年7月19日修正)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基金會致力於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教學、典藏、辭典編纂、資料庫建置、推廣、能力認證和發行學習教材等相關工作。這些業務的目的是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傳承和使用,並提供相關的研究和教育資源。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 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 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 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 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二、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及平埔族群語言。
- 原住民名詞
- 認證名詞
一、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二、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及平埔族群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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