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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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 2.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3.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 4.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 5.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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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1. 董事會有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這表示董事會的成員數量在九到十七之間,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 2. 董事長在內部負責組織管理,主持董事會,在外部代表基金會。如果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董事會可以推舉一位董事來代理。 3. 如果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董事會可以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過半數同意的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4. 監事會有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擔任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產生。 5. 常務監察人應該參加董事會。如果常務監察人因故無法參加時,由監察人互選一人來代理。 根據上述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選舉和職責安排在法條中有明確的規定,並且根據組織的需要有彈性的安排。這些規定保證了基金會的順利運作和相關職位的履行。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與第四項定明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數,以及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職務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三、有關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之事項,另於第三項規定,並增訂董事會決議之程序為「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四、於第五項增訂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及不能列席時之代理方式。
- 監察人名詞
一、第一項與第四項定明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數,以及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職務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三、有關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之事項,另於第三項規定,並增訂董事會決議之程序為「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四、於第五項增訂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及不能列席時之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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