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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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附的法規內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規定如下: 1. 董事、監察人的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董事、監察人中的原住民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具體的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上述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選聘是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遴聘。在人選的選擇上,需要考慮原住民族的代表性,並且兼顧語言、教育、文化等專業性。此外,董事和監察人中的原住民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而且其中一個性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董事長必須是原住民。 2. 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只能連任一次。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不得超過改聘的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根據上述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聘期是三年,只能連任一次。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相關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07.11.13),行政院原民會,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73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聘期為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所占原住民族代表及任一性別比例,並定明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二、第一項句末增訂「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文字,另關於董事、監察人人選另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之聘期及連任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定明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人選範疇、所占原住民族代表及任一性別比例,並定明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二、第一項句末增訂「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文字,另關於董事、監察人人選另於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察人之聘期及連任次數。另為使經驗傳承,並期注入新血,爰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定明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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