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董事或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而導致缺額,該缺額將由主管機關依照前條的規定補聘。 2. 補聘的董事或監察人的聘期將會以補足原本任職者的聘期為止。 這意味著當董事或監察人因某些原因離職時,主管機關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來補充這些缺額,並且被補聘的董事或監察人的任期將會與原本的任職者相同。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立法理由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8 條條文
(1071120 制定)
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