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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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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2. 2.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董事或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而導致缺額,該缺額將由主管機關依照前條的規定補聘。 2. 補聘的董事或監察人的聘期將會以補足原本任職者的聘期為止。 這意味著當董事或監察人因某些原因離職時,主管機關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來補充這些缺額,並且被補聘的董事或監察人的任期將會與原本的任職者相同。

立法沿革 1

(1071120 制定)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立法理由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1071120 制定)

董事、監察人缺額時之補聘及其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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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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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