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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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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2. 2.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的內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掌和運作方式。根據第1項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掌包括核定工作方針、重大計劃、籌集、保管和運用基金、審核預算和決算、擬訂捐助章程的變更、訂定或修正重要規章,以及審議或核定其他重大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董事長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根據第3項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需要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並且必須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使用《財團法人法》第26條、第28條,以及相關法條的相關解釋來解釋這一法條的內容。另外,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如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要制定一個重要的規章,根據這一法條,董事會需要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會議,並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核定這一規章。

立法沿革 1

(107112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任免名詞
(107112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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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