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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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的內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掌和運作方式。根據第1項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掌包括核定工作方針、重大計劃、籌集、保管和運用基金、審核預算和決算、擬訂捐助章程的變更、訂定或修正重要規章,以及審議或核定其他重大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董事長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根據第3項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需要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並且必須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使用《財團法人法》第26條、第28條,以及相關法條的相關解釋來解釋這一法條的內容。另外,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如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要制定一個重要的規章,根據這一法條,董事會需要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會議,並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核定這一規章。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107112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掌、董事會召開之頻率及決議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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