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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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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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該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基金之孳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以及其他有關收入。 作為一個舉例,基金會可以收到來自政府的預算撥款,這些撥款可以用於支持原住民族語言研究和發展的相關活動與計畫。此外,基金會還可以獲得來自國內外的捐款,這些捐款可以來自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然而,根據該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捐款是不被包括在基金會的經費來源之中的。 另外,該基金會還可以利用基金的孳息收入,這指的是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此外,基金會也可以透過其他相關的收入來源來支持其活動和計畫。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和舉例是根據提供的法條以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的,可以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明定國內外之捐贈排除大陸地區上開捐贈,而於第三款句末增訂但書。
- 法人名詞
一、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影響本基金會之運作,爰明定國內外之捐贈排除大陸地區上開捐贈,而於第三款句末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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