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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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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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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団法人原住民族言語研究開発基金設置法第20条では、基金が次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該当する場合、主管機関は基金を解散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解散後の資産は国庫に帰属します。 1. 設立目的を達成した、または設立時の目的を達成することが不可能であり、かつ効果が乏しいために存続する必要がない場合。 2. 状況の変化により、存続する必要がない場合。 参考資料: - 財団法人原住民族言語研究開発基金設置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36740&flno=20)

立法沿革 1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立法理由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1071120 制定)

參照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明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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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0 條規定:「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