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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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 2.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3.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 4.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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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該基金會設有執行長一人並有以下規定: 1. 執行長的設置:根據該條規定,本基金會設有執行長一人。這意味著該基金會必須有一位執行長負責執行基金會的業務。 2. 執行長的任命程序及任期:根據該條規定,執行長的任命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查和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具體而言,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執行長。執行長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任。 3. 執行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負責執行基金會的會務。這表示執行長必須接受董事長的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基金會的運作。 4. 執行長的解聘和替代: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執行長出現不適任或其他明顯不適任的情況,董事長可以提請董事會解聘執行長。此外,如果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則其補充任命的執行長的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訂執行長之設置。 二、有關執行長之聘請方式,於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公開甄選及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程序。 三、第三項明訂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 四、第四項明訂有關執行長之解聘及補聘等情事。 五、第五項明訂執行長聘任程序、聘期、期滿得續聘、補聘程序及職務內容。
一、第一項明訂執行長之設置。 二、有關執行長之聘請方式,於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公開甄選及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程序。 三、第三項明訂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 四、第四項明訂有關執行長之解聘及補聘等情事。 五、第五項明訂執行長聘任程序、聘期、期滿得續聘、補聘程序及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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