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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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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2. 2.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3. 3.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4. 4.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該基金會設有執行長一人並有以下規定: 1. 執行長的設置:根據該條規定,本基金會設有執行長一人。這意味著該基金會必須有一位執行長負責執行基金會的業務。 2. 執行長的任命程序及任期:根據該條規定,執行長的任命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查和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具體而言,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執行長。執行長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任。 3. 執行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負責執行基金會的會務。這表示執行長必須接受董事長的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基金會的運作。 4. 執行長的解聘和替代: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執行長出現不適任或其他明顯不適任的情況,董事長可以提請董事會解聘執行長。此外,如果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則其補充任命的執行長的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1071120 制定)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訂執行長之設置。   二、有關執行長之聘請方式,於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公開甄選及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程序。   三、第三項明訂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   四、第四項明訂有關執行長之解聘及補聘等情事。   五、第五項明訂執行長聘任程序、聘期、期滿得續聘、補聘程序及職務內容。

(1071120 制定)

一、第一項明訂執行長之設置。   二、有關執行長之聘請方式,於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公開甄選及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程序。   三、第三項明訂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   四、第四項明訂有關執行長之解聘及補聘等情事。   五、第五項明訂執行長聘任程序、聘期、期滿得續聘、補聘程序及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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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